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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比2014年教材11章内容新增: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早于1991年在上海市建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于2002年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4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
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2.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利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 离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积金使用
(2010真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