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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义务性
义务性亦称强制性,是指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应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的是使职工逐步确立住房商品意识和自住其力观念,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
2.互助性
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可集中全社会职工的力量,把个人较少的钱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具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房的人帮助无房的人,暂时不买房的人支持即期买房的人,通过所有职工互帮互助,达到提高或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3.保障性
是指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并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合理增值。公积
金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的管理费用之外,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保障低收人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把住房改革和住房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筹集政策性住房资金问题。其作用有:
(1)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法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增加职工工资当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现分配体制的转换。
(2)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积累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支付能力,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3)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原则,为缴存职工提供比商业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2002年国务院又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内容对《公积金条例》进行了修订。
《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城市依法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人民银行、审计、职工、单位和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国务院和各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其目的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